知識篇

兒童性侵犯(Child Sexual Abuse)是指強逼或誘使兒童參與性活動,以對兒童作出性方面的利用或侵犯,而兒童並不同意或因心智發展未成熟而不能完全明白或理解發生在他/她身上的這些性活動。

這些性活動包括與兒童有直接身體接觸或沒有身體接觸的行為(例如強姦、口交、促使兒童為他人手淫/展示其性器官或作淫褻姿勢/觀看其他人的性活動、製作色情物品、強逼兒童從事賣淫活動等)。

性侵犯可能發生在家中或其他地方,或透過網上社交平台,以個別或有組織的方式進行,包括以獎賞或其他方式引誘兒童加以侵犯,亦包括為性目的誘識兒童,即有計劃地透過不同方法(例如藉流動電話或互聯網與兒童通訊)與兒童建立關係及/或情感聯繫,以博取兒童的信任,意圖對他們作出性侵犯。

身體表徵

  • 下體發炎、有損傷
  • 陰道/陰莖流出液體或有不正常分泌物
  • 下體疼痛、痕癢或腫脹
  • 不尋常重覆有尿道炎
  • 感染性病

行為表徵或突然行為改變

  • 不恰當性行為表現:懂得超乎兒童年齡所知道的性知識或性行為
  • 於遊戲或日常行為中重演/重現類似受性侵犯情形
  • 兒童透露家長或其他人與他/她玩秘密遊戲
  • 過度自瀆
  • 身體被觸及時有異常強烈的反應
  • 經常發脾氣、情緒不穩定
  • 厭食或暴食
  • 有自我傷害行為
  • 功能水平倒退:遺尿、失禁
  • 睡眠失調,經常發惡夢
  • 突然十分厭惡被留置在某處或與某人獨處

有時候兒童都不能夠用言語清楚地表達他們被性侵犯的遭遇,但他們的行為表現,卻是一個「求救」的訊號。然而,很多其他原因(如家庭問題等)都有可能令兒童出現上述的表徵,所以不應立即斷定該兒童是否遭受性侵犯,宜先請教專家評估是為上策。

生理方面:

  • 出現各種痛症
  • 身體無故感到不適
  • 怕人接觸自己的身體
  • 長期依賴藥物,甚至造成酗酒或吸毒
  • 染上性病或未婚懷孕

心理方面:

  • 自卑、脾氣暴躁、憎厭自己被人玷污的身體
  • 有暴力或自毀傾向
  • 長期抑鬱及患上各種精神或情緒病
  • 會向他人作出類似被性侵犯行為以宣泄
  • 日後可能有侵犯兒童的傾向

人際關係:

  • 對人不信任,難跟人建立關係
  • 難結交朋友,跟異性相處尤其困難
  • 影響學業、事業
  • 會隨便跟人發生性行為
  • 性生活有問題以至影響婚姻

有些老師和家長認為兒童年紀那麼小,長大後兒童就會忘記曾被性侵犯,只要日後不再受到性侵犯,以及不再提起曾被性侵犯,兒童便不會受到傷害。可是,很多時候被性侵犯的兒童,若得不到適當的幫助和輔導,把問題埋藏,對兒童的傷害是非常深遠,創傷會影響他們一生,包括對人和社會失去信心,愛情以至性生活均形成障礙,故及早介入和給予援助至為重要。

a)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

b) 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 ,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比起第124條 ,即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干犯 第123條 ,更為嚴重,因為涉及的女童年紀更小。

c) 猥褻侵犯(非禮)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 ,猥褻侵犯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d) 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條 ,任何人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煽動16歲以下兒童,向任何人或與任何人作出猥褻行為,均屬違法。這項罪行並沒有指明性別,即是說,男性或女性都可以干犯這項罪行。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e) 強姦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第118(3)條亦列明,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都屬強姦。

f) 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9條,任何人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致另一人在香港或外地作非法的性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以上詳細法律條文可參閱香港法例官方網站「電子版香港法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另外,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2019年12月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實質的性罪行提出最終建議,但相關建議仍未落實。如欲參閱法改會的報告書,可瀏覽以下網頁:

https://www.hkreform.gov.hk/tc/publications/rsubstantive_sexual_offences.htm

 

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為受下列問題影響的兒童、個人及其家人提供服務:

  1. 虐待兒童;
  2. 虐待配偶/同居情侶;
  3. 管養或監護權兒童爭議及擄拐兒童等事件。

主要工作範圍包括

  • 公眾諮詢服務
    • 處理有關虐待兒童、虐待配偶/同居情侶及監護兒童問題的查詢,並接受虐待兒童及配偶/同居情侶個案的舉報
  • 外展工作
    • 於接獲懷疑虐待兒童或虐待配偶/同居情侶個案的舉報後,盡速提供外展服務,作初步評估
    • 提供即時危機介入
    • 若有需要,安排受害人前往醫院接受身體檢查及治療或到其他適當地方接受臨時照顧等
  • 調查工作
    • 主動接觸在懷疑虐待兒童及虐待配偶/同居情侶個案中的受害人、其家人及有關人士,以了解其家庭背景、面對的問題和困難、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意見,達致有效介入及治療
    • 有需要時與警方進行聯合調查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 透過多專業個案會議為受害人及其家人釐訂福利/跟進計劃
    • 協助法庭為有監護及探視兒童問題的個案提供背景調查及向法庭提交建議
  • 個案及小組工作
    • 提供輔導服務、法定監管,以及統籌其他跟進服務,例如臨床心理服務、庇護中心服務、經濟援助、法律服務、就學和就業安排等
    • 為服務對象安排支援、教育或治療小組
  • 預防性工作
    • 推行社區教育及宣傳活動,提高市民對虐待兒童及虐待配偶/同居情侶問題的關注,提倡父母在離異後共同教養子女、並鼓勵家庭暴力受害者及早求助
    • 加強地區有關服務單位的聯繫及合作,打擊虐待兒童及虐待配偶/同居情侶問題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分區服務範圍總覽

服務地域範圍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 (地區)辦事處電話
中環、西區、南區、離島(包括大嶼山、東涌及坪洲)中西南及離島2835 2733
東區、灣仔、銅鑼灣、鰂魚涌、北角、小西灣、柴灣東區及灣仔2231 5858
黃大仙、慈雲山、西貢、將軍澳、樂富、新蒲崗、彩虹黃大仙及西貢3188 3563
觀塘、牛頭角、秀茂坪、藍田、油塘、鯉魚門、順利觀塘3586 3741
九龍城、尖沙咀、旺角、油麻地九龍城及油尖旺3583 3254
深水埗、石硤尾、長沙灣、美孚深水埗2247 5373
上水、粉嶺、打鼓嶺、沙頭角、大埔、邊境大埔及北區3183 9323
小欖、屯門屯門2618 5614
元朗、天水圍、洪水橋、流浮山元朗2445 4224
沙田、馬鞍山沙田2158 6680
荃灣、葵涌、青衣荃灣/葵青2940 7350
辦公時間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 辦公時間以外請致電社會福利署熱線:2343 2255

資料來源:

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網頁

https://www.swd.gov.hk/tc/index/site_pubsvc/page_family/sub_listofserv/id_familyandc/

「 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二零二零年修訂版) 」